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科〔2017〕2号)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批复立项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的,校内资助科研项目等。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项目。
3.校内科研项目。指由学院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或个人利用本部门管理的设备、仪器条件和个人技术专长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教务处、财务科、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档案室等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1.教务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策划与培育、组织申报、立项、阶段检查、验收与结题、成果管理、监督等;指导、督促和检查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问题;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与验收等。
2.财务科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4.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
5.档案室负责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等。
第六条 学院所属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审核和过程管理,督促科研项目进展,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并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开展科学研究,全权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项目信息发布。教务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各二级教学单位各部门及附属医院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安排本单位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材料,按时报送教务处。
3.项目评审。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4.项目公示。对拟推荐项目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或向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推荐。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国家、省市及行业的各类科研信息,与系部联动谋划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及重大项目组织策划和论证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面向本单位教师发布各类科研信息,对本单位教师申请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协调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有关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申请办法,按照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教务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校内评审推荐上报。鼓励能够产生高质量研究成果、成果可转化、可应用的项目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由学院法人或其委托授权人代表学院签订。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自下达立项通知一个月内完成开题并提交项目研究任务书。
第十五条 任务书为结题的主要依据,任务书的编制要科学、具体,预期成果要明晰,要充分考虑资金使用的效率,确保投入和产出大体一致。
第十六条 开题须全体项目组成员、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项目研究按项目任务书认真开展,研究过程的资料须认真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表等材料具有科技合同的效力,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撤消课题项目或改变选题及其研究方向,不得擅自变动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项目起止时间。确因客观需要引起变动的,应由主持人提出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批,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按照科研项目阶段检查要求,向教务处提交一份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校外项目应严格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上报相关中期检查或进度材料。
第十九条 由项目资金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或实验设备纳入资产管理,用于实验购买的试剂等实验材料,按规定进行出入库登记和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到期并完成研究任务,应予以结题。项目主持人应将相关结项材料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以会议鉴定或函评方式进行结题评审验收,给出结题结论,并下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材料包括:
1.原始的项目申报书;
2.立项文件;
3.立项研究任务书;
4.项目研究报告;
5.中期检查和研究过程资料;
6.项目成果资料,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成果应注明“项目来源单位资助项目类型”、项目批准文件号或项目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7.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接的各类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提供对方出具的完约证明,报经分管院长签字,教务处备案,以便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项目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结题的,应在项目结题到期日前30天内提交延期申请与中期研究成果等材料。校外项目经教务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按项目来源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延期;科研项目延期需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期后必须结题,否则做撤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遵守科研管理制度,进度滞后或不能完成科研项目规定的任务,对项目负责人做科研信誉不良记录,且3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积极鼓励支持开展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设立科研资金专项账户,保障科研项目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各类校外纵向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按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上级部门要求自筹经费的项目,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资金支持;对于上级部门下拨经费,明文规定要求学院配套支持的,学院给予相应配套支持;横向课题原则上学院不予经费资助或配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支出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经费在结题文件下发后6个月内结清。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以及其他支出。劳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或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院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正式批准立项之后,财务科根据立项文件设立项目经费报销账户,项目负责人通过网络报销系统进行费用报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科研成果管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 院级科研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其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校外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中必须明确该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具体归属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任何人未经学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的,在学院工作期间立项的项目及其成果(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大地彩票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高水平科研成果予以奖励。校级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包括专利、论文等。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承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对学术不端的个人、团队、单位给予惩罚,包括但不限于撤销项目、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和取消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职称等。
第八章 涉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三十五条 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必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设计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文相抵的,以此办法为准。